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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買基金虧50%券商賠償 什么情況?真相是這樣的 2023-05-12 12:44:10  來源:券商中國

券商在賣基金時竟然敢保證收益!


(資料圖片)

近日,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公布了一起投資者糾紛案。投資者在某券商營業(yè)部員工的推薦下,購買了某公募基金產品。購買前,該券商營業(yè)部員工承諾保證收益。不過,后來該基金虧損了50%左右,虧損絕對金額還比較大。

投資者認為,券商營業(yè)部員工未就購買該基金產品揭示相關風險,造成自己損失不合理,要求賠償損失。券商認為,購買產品是自愿行為,且APP在購買產品時已進行了風險揭示。后來,經多方調解,該券商營業(yè)部員工同意了投資者提出的賠償要求。

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提醒,券商在代銷基金時絕不能有承諾收益的行為,投資者要謹慎理性地做出投資決定。

承諾保證收益引發(fā)糾紛

案件信息顯示,投資者X某在F證券營業(yè)部員工T某的推薦下,通過移動APP購買了某公募基金產品,X某表示在其購買基金產品前該證券營業(yè)部T某承諾保證收益,但目前該基金產品已虧損50%左右,并不符合投資者的收益預期。

X某就此聯(lián)系營業(yè)部溝通解決方案,但是營業(yè)部提出的解決方案X某并不認可。投資者X某認為,該證券營業(yè)部員工在展業(yè)期間未就購買該基金產品對投資者揭示相關風險,造成投資者損失不合理,于是向中證湖南調解工作站遞交調解申請,要求該營業(yè)部賠償損失。

雙方的主要爭議在于,投資者認為,該證券公司員工T某未向其充分說明相關風險和產品特點,那么營業(yè)部應該與投資者共同承擔損失。而營業(yè)部認為,購買產品是投資者自愿行為,應自負盈虧,且移動終端APP在投資者購買產品時,對其進行了相關風險提示及產品說明的閱讀悉知及確認。

營業(yè)部員工最終同意賠償

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收到投資者X某的調解申請后,調解員考慮到涉案金額較大,且投資者需求尤為迫切,在征詢F證券營業(yè)部同意調解意愿后立即啟動調解程序,并建立三方在線調解群。

隨后,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約定展開現(xiàn)場調解。調解現(xiàn)場詳細了解糾紛背景及發(fā)生經過,在調解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高效調解溝通中,調解員建議投資者X某提出合理訴求。X某綜合考慮后明確其訴求為:由F證券營業(yè)部工作人員T某給予補償來化解糾紛。F證券營業(yè)部及工作員工T某表示需要時間考慮。

一周后,調解員約定雙方當事人開展第二次現(xiàn)場調解。調解員建議F證券營業(yè)部明確作為證券經營機構,必須遵循適當性原則,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同時應當加強員工的職業(yè)道德教育、法律合規(guī)和專業(yè)知識培訓,提高服務質量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調解員也提示投資者X某要樹立“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在今后的投資中,須合理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及詳盡周全地了解產品信息,選擇適合的理財產品進行投資。

經考慮,F(xiàn)證券營業(yè)部員工T某決定同意投資者X某提出的訴求金額,雙方當事人現(xiàn)場簽署了調解協(xié)議。為確保調解效率,調解工作站組織雙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賠付款當場給付到位,三個工作日內,民事裁定書以郵寄形式送達完畢。

絕不能有承諾收益的行為

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表示,該案件具有諸多啟示。

證券經營機構在銷售基金產品時,要客觀如實告知客戶相關產品信息,加強對客戶風險提示,做好客戶風險測評,絕不能向客戶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有承諾收益的行為,確保客戶知曉充足信息后做出自主決定,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構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第一道安全墻。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理財時,需學習投資相關知識,選擇適宜的投資理財產品。通過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合同、協(xié)議、風險提示及詢問證券經營機構工作人員等方式詳盡周全地了解產品信息。在明確產品信息后結合自身的風險承受力、投資期望等,謹慎理性地做出投資決定。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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