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市場監(jiān)督 >
儲戶回復詐騙短信致銀行卡被盜刷 銀行無法識別偽卡仍需擔責50% 2022-05-21 08:44:56  來源: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南方財經(jīng)全媒體集團 記者 徐倩宜 北京報道

近日,杭州臨平法院公布了一起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件。儲戶因回復詐騙短信致銀行卡被盜刷,儲戶將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儲戶與銀行均存在過錯,雙方平均擔責。

持卡人與銀行均存在過錯,各承擔50%責任

某日,陸女士突然收到一條“高速通知”的短信,內容顯示“ETC失效,需要認證”,并附有認證鏈接。因陸女士辦理ETC后未上過高速,也聽說過ETC長時間不用會失效,便相信了短信的真實性,按頁面要求填寫了持卡人姓名、卡號、密碼等信息。

在接連收到4條ATM機取款短信后,陸女士意識到自己此前收到的是詐騙短信,儲蓄卡可能被偽造后盜刷了。不法分子分4次取走了儲蓄卡中2萬元人民幣。隨后,陸女士至銀行網(wǎng)點,辦理了案涉儲蓄卡永久掛失,同時打印了儲蓄卡流水賬單,賬單顯示盜刷的ATM機位于外省某縣城。

因“認為銀行未保證其發(fā)行的儲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且其網(wǎng)點的ATM機不具有識別偽儲蓄卡的能力,才導致儲蓄卡被偽造后盜刷”,陸女士將該銀行起訴至臨平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認為,損失系陸女士輕信不明鏈接、操作不當所致,應由陸女士自行承擔責任及后果,拒絕賠償。

經(jīng)審理,臨平法院認為陸女士在銀行儲蓄賬戶內資金發(fā)生變動當天,即至銀行網(wǎng)點進行掛失處理,案涉四筆交易2萬元系通過外省某縣城ATM機操作,足以認定非陸女士本人操作,而是偽卡盜刷交易。

銀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交易終端,未盡到資金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外,考慮到案涉四筆交易2萬元系因陸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卡號、密碼后發(fā)生,陸女士對損失的發(fā)生亦存在一定程度過錯,故酌情認定銀行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臨平法院認為,銀行經(jīng)審核后發(fā)放銀行卡,應盡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銀行卡的義務,即發(fā)卡行作為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不僅應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交易終端,確保儲戶銀行卡內資金安全,更應針對社會上出現(xiàn)的利用偽卡盜刷儲戶存款的現(xiàn)象,及時修補技術漏洞,進行相關技術升級改造。發(fā)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wǎng)絡盜刷交易,借記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發(fā)卡行索賠。

無法識別偽卡法院判決銀行80%擔責

南方財經(jīng)全媒體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wǎng)一則文書顯示,如銀行不能對偽卡進行有效識別并造成損失,可能需要承擔80%責任。

2020年12月的一天,湯某收到工商銀行客服短信提示,其銀行卡發(fā)生一筆5000元的交易未成功,隨后,湯某再次收到相同內容的短信提示。同日稍晚時間,其銀行卡賬戶在廣西通過工商銀行ATM機發(fā)生一筆金額為26000元的交易。當時某在家睡覺,之后也并未留意短信提醒。

兩天后,湯某發(fā)現(xiàn)其存款異常后持銀行卡向派出所報案,并向工行花都城區(qū)支行申請掛失。湯某表示上述異地取款行為并非其本人所為,其從未到過廣西,存款是被他人盜刷。

而工行花都城區(qū)支行則認為,湯某在發(fā)現(xiàn)資金損失后并未第一時間掛失止損,且在兩天后才報案,不能排除湯某本人或授權他人支取或泄露密碼的可能性。

工行花都城區(qū)支行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章程》第七條載明“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fā)卡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借記卡和密碼,因持卡人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發(fā)卡行不承擔責任”。工行花都城區(qū)支行據(jù)此認為其在開卡時已盡提示義務,不應對湯炳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涉案銀行卡在廣西發(fā)生ATM機取款,雖然湯某在存款變動后兩天才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申請掛失,但工行花都城區(qū)支行作為發(fā)卡行,理應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案涉交易系湯某或湯某授權的人員所為,但銀行并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涉案交易構成偽卡交易。

商業(yè)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工行花都城區(qū)支行應對湯某的銀行卡賬戶資金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并應承擔提高風險防范能力、不斷完善技術設備和提升銀行卡防偽能力的職責。工行花都城區(qū)支行未能保障卡片足夠高的安全性能,對偽卡交易未能有效識別,最終導致銀行卡被偽造并造成湯炳才存款損失。

法院判決,銀行承擔80%的賠償責任。涉案交易經(jīng)過三次操作才被盜刷成功,前兩次交易均因密碼錯誤而失敗,湯炳才在收到工行花都城區(qū)支行短信提示后未及時修改密碼,系導致存款損失的原因之一,應承擔20%的責任。

可向發(fā)卡行索賠,并不意味著持卡人可以“高枕無憂”

臨平法院審判法官表示,雖然可以要求銀行賠償,但不代表持卡人可以將銀行卡的安全責任全部轉移到銀行身上。

《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fā)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持卡人在日常生活中應減少使用存款數(shù)額較大的儲蓄卡進行消費,警惕釣魚網(wǎng)站、不安全鏈接和詐騙電話,妥善保管銀行卡號、密碼、驗證碼等信息,保證持卡安全,若遇盜刷及時掛失,避免因自己疏忽而遭受損失。

(作者:徐倩宜 編輯:李玉敏)

關鍵詞: 賠償責任 妥善保管 技術設備

相關閱讀:
熱點
圖片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