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報了27起外匯違規(guī)案例,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等涉及外匯違規(guī)遭處罰。
以下為通報全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違規(guī)案例的通報
2018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加強外匯市場監(jiān)管,依法查處各類外匯違法違規(guī)行為,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部分違規(guī)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華夏銀行上海分行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華夏銀行上海分行未按規(guī)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在企業(yè)提交虛假提單的情況下,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購付匯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2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yè)務兩年。
案例2: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未按規(guī)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在企業(yè)提交虛假提單的情況下,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購付匯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6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yè)務三個月,并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案例3:南洋商業(yè)銀行(中國)杭州分行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6年3月至8月,南洋商業(yè)銀行杭州分行未按規(guī)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在企業(yè)提交失效及與交易無關提單的情況下,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31萬元人民幣。
案例4:北京銀行上海分行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案
2017年7月,北京銀行上海分行未按規(guī)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在企業(yè)重復提交提單的情況下,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4萬元人民幣。
案例5:錦州銀行大連分行違規(guī)辦理貿易融資案
2015年9月至10月,錦州銀行大連分行憑其他企業(yè)的海關報告單為某企業(yè)違規(guī)辦理貿易融資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2.98萬元人民幣。
案例6:徽商銀行合肥天鵝湖支行違規(guī)辦理貿易融資案
2016年9月至11月,徽商銀行合肥天鵝湖支行在企業(yè)重復使用海關報關單的情況下,違規(guī)辦理貿易融資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萬元人民幣。
案例7:民生銀行廈門分行違規(guī)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銀行廈門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guī)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24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yè)務三個月。
案例8:廣州銀行深圳分行違規(guī)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廣州銀行深圳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guī)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95.8萬元人民幣。
案例9: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違規(guī)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在企業(yè)境外貸款已經發(fā)生不良、明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fā)生的情況下,違規(guī)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280萬元人民幣。
案例10:韓亞銀行廣州分行違規(guī)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7月至12月,韓亞銀行廣州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guī)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16.26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yè)務六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案例11:天津銀行第六中心支行違規(guī)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銀行第六中心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guī)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guī)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740.25萬元人民幣。
案例12:中國銀行莆田分行違規(guī)辦理個人外匯業(yè)務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國銀行莆田分行為個人分拆辦理售付匯和外幣現(xiàn)鈔提取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三十四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處以罰款70萬元人民幣。
案例13: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違規(guī)辦理個人外匯業(yè)務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分行未按規(guī)定審核境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資金性質辦理個人結匯業(yè)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六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處以罰款43萬元人民幣。
案例14: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憑虛假物流信息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yè)務,金額合計1558.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530.8萬元人民幣。
案例15: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過系統(tǒng)自動設置辦理分拆購付匯,金額合計15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07.45萬元人民幣。
案例16: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超出核準范圍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yè)務,且國際收支申報錯誤。
上述行為違反《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yè)務試點指導意見》第六條、《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辦法》第七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
案例17: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備案程序為非居民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yè)務,且未按規(guī)定報送異常風險報告等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
案例18:上海盛付通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違反外匯管理規(guī)定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上海盛付通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違規(guī)辦理跨境付款業(yè)務,且國際收支申報錯誤。
上述行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yè)務試點的通知》第九條、第六條等規(guī)定。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八條,處以罰款62.5萬元人民幣。
案例19:青島澤瑞凱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島澤瑞凱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合同、發(fā)票,對外付匯1692.8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60萬元人民幣。
案例20:山東??苹ぜ瘓F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年7月,山東??苹ぜ瘓F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使用虛假合同、發(fā)票,對外付匯2296.83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九條,構成逃匯行為,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700萬元人民幣。
案例21:安徽華文國際經貿股份有限公司虛假貿易融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安徽華文國際經貿股份有限公司憑無效交易單證及重復使用交易單證辦理貿易融資,金額合計1666.7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處以罰款525萬元人民幣。
案例22:南京薩穆爾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結匯案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薩穆爾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構造虛假合同辦理資本金匯入并結匯3460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構成非法結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以罰款429.89萬元人民幣。
案例23:廣東鶴山市睿順銷售有限公司擅自改變資本金結匯用途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鶴山市睿順銷售有限公司虛構資金用途辦理資本金匯入并結匯2541.1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構成擅自改變結匯資金用途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以罰款112.5萬元人民幣。
案例24:湖南籍鐘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鐘某為實現(xiàn)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4371.1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05.9萬元人民幣。
案例25:四川籍鄧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2月至8月,鄧某為實現(xiàn)非法獲利目的,通過地下錢莊多次將人民幣與港幣相互兌換,違規(guī)金額合計1362.35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04.36萬元人民幣。
案例26:廣東籍許某私自買賣外匯案
2017年3月,許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內企業(yè)付款6000萬元人民幣,私自購買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私自買賣外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570萬元人民幣。
案例27:河北籍趙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趙某為實現(xiàn)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計55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產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45.3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jù)《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16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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