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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判決認定“方太”為馳名商標 一公司“蹭名牌”判賠100萬 2021-03-26 11:43:10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作為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對馳名商標提供了包括跨類保護在內(nèi)的一系列強于一般商標的“特殊”保護規(guī)則。記者25日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審理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下稱“方太公司”)與永康康順工貿(mào)有限公司(下稱“康順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認定“方太”商標為馳名商標,維護了方太公司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方太公司擁有三枚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第11類油煙機、燃氣灶等??淀樄緭碛心匙陨虡耍允褂迷诘?類刀具上,并在天貓網(wǎng)站上注冊了名為“方太家居旗艦店”的店鋪。其在生產(chǎn)、銷售的刀具產(chǎn)品、外包裝以及網(wǎng)店產(chǎn)品圖片、裝潢、品牌名稱、商品名稱均單獨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

方太公司提起訴訟后,一審法院認為此案馳名商標的認定將禁止或限制康順公司對其享有某注冊商標的使用,故對方太公司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康順公司的刀具產(chǎn)品與方太公司涉案商標注冊的油煙機類產(chǎn)品類別不同,故康順公司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但康順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客觀上攀附了方太品牌形成的商譽,損害了方太公司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決康順公司立即停止對方太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方太公司經(jīng)濟損失40萬元。

后方太公司、康順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高院認為,此案需要對方太公司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是否馳名做出相應審查,從而劃清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界限,更好地規(guī)范商標注冊人的使用行為。

結合馳名商標的認定因素,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涉案商標經(jīng)過方太公司的長期使用和宣傳,已為國內(nèi)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的2019年,已達到馳名程度,應認定在第11類商品上處于馳名狀態(tài)。

法院二審判決康順公司應立即停止侵害方太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浙江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方太公司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開支)100萬元。(完)

關鍵詞: 法院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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