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表情符號能否成為“呈堂證供”?
已有表情符號被寫入判決書 律師:很難成定案的直接證據 還要排除合理懷疑
日常生活中,大家網絡聊天會廣泛使用表情符號。但你發(fā)的每一個表情,或成“呈堂證供”。北京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表情符號已經登上多地法院判決書,不僅有民事案件還有刑事案件,它們成為該案在判罰或定性時的一個輔助證據。不過專家也表示,鑒于表情符號含義的模糊性,如何解讀、認定網絡表情的含義,確實已經成為網絡時代司法者面臨的挑戰(zhàn)。
多名執(zhí)業(yè)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在法律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網絡表情能否被作為“呈堂證供”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并結合具體的案情而定。特別是刑事案件中,還要排除合理懷疑等。
案例
表情符號被犯罪分子當成“報賬符號 ”
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24500號民事判決書中,對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糾紛案作出了判決。作為創(chuàng)作者的盧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發(fā)送其創(chuàng)作的歌詞。田民表明其在路上后,發(fā)送了微信表情符號。
最終該判決認定:“結合雙方的前后聊天內容,一審法院認為該微信表情符號并非是對盧泓歌詞的認可,而是屬于禮貌性回復,不能作為盧泓交付的歌詞符合訴爭合同約定的依據。”
在另一份民間借貸案的判決書中,貸款人張輝鋒給借款人閆浩發(fā)微信,羅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細。閆浩則回了一個表情符號“OK”。這一表情符號在張輝鋒看來意味著認同,但閆浩稱:這個“OK”不是認可張輝鋒的微信內容。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3487號判決書認為:張輝鋒提交的微信記錄,沒有得到閆浩的明確認可,因而該微信內容不能作為后者尚欠張輝鋒相應金額的依據。
相對于上述兩份判決書中的微信表情,另一些表情的含義顯得較為模糊。如在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的判決書中,承租方租賃期滿后,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繼續(xù)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產,只是回復了一個“太陽”的表情符號。在出租方看來,這個“太陽”的表情符號意味著對加租的認可。但承租方卻認為,這種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支持出租方,認為應當認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標準繼續(xù)承租。同時,判決承租方承擔租賃期滿后相應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不僅民事判決,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司法文書中,也出現了表情符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 (2020)浙01刑終386號一份《祝志祥、鄧洪偉、彭奮等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寫道:“劉某等人在賣淫活動后多次向祝志祥的微信號發(fā)送微笑等表情符號用于報賬。”
爭議
表情符號含義模糊 具體認定面臨挑戰(zhàn)
作為研究網絡表情的學者,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胡凌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隨著即時通訊軟件的普及,人們越來越多地用網絡表情來表達自己的態(tài)度,網絡表情也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胡凌說,就國內的大多數案件而言,網絡表情通常只是作為輔助證據出現,并非占決定作用。不過,鑒于表情符號含義的模糊性,如何解讀、認定網絡表情的含義,確實已經成為網絡時代司法者面臨的挑戰(zhàn)。
中國法學會會員、律師葛樹春告訴北青報記者,在具體法律實踐中,網絡表情能否被作為“呈堂證供”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并結合具體的案情而定。以微信為例,現代社會快節(jié)奏生活,很多人收到對方的消息之后往往沒有仔細看,但出于禮貌而用一個網絡表情作為回應,雙方一旦發(fā)生糾紛,一方拿出帶有網絡表情的聊天記錄作為核心證據,顯然不妥。
但舉證質證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一方用帶有網絡表情的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進行舉證,另一方予以否認的,這時候將網絡表情作為證據的一方,就應該再用其他的證據加以佐證所主張的事實真實性,否則很難被稱為定案的直接證據。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認定張輝鋒提交的微信記錄,沒有得到閆浩的明確認可就是最好的說明。
依據
僅憑網絡表情難以直接定案
葛樹春表示,僅憑網絡表情不能直接定案。在實踐中,倘若一方用帶有網絡表情的聊天記錄進行舉證甚至僅以此起訴被告,那么在沒有其他證據或者其他聊天記錄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審判人員不能僅憑網絡表情斷案,否則就會給人一種審判人員存在“主觀臆斷性”的行為,甚至有靠猜測斷案的嫌疑。當然,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不排除用暗號、暗語或者網絡表情當作接頭或者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但是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定罪量刑的事實更要有證據鏈加以證明,定案的證據必須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很顯然,僅憑網絡表情一定不能直接定案。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千秋認為,通常情況下,表情符號需要跟語言表達相結合才能得出清晰的結論,單純某個表情符號是否構成確定的意思表示,需要結合當事人發(fā)送表情符號時的具體情境、社會約定俗成的慣例、當事人之間的交流習慣等,站在一般人的認知立場上作出謹慎判定。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告訴北青報記者,司法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表情作為微信聊天記錄的一部分,而不是獨立使用的,完結具體聊天記錄,放到具體聊天語境中認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最重要的是三點,首先要看當事人舉示的證據是否為原件,如果僅僅是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或者照片,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輔證,其真實性就已經缺失。
其次,確定聊天記錄雙方特別是對方的身份,是否為對方當事人。這個過程并非想當然就可認定,比如該微信號是否明確在相關文書中;該微信號是否進行了實名認證、該微信號是否綁定了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等等。
再次,要看聊天記錄的內容,要看該聊天記錄的形成或獲取是否合法。
建議
司法實踐中的判例性指示 讓表情包“類別化”
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沈騰告訴北青報記者,原來的表情包都是泛娛樂化的東西,對聊天氛圍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表情包功能深入,使用人將情緒和意思涵蓋其中的時候,表情包不單單是娛樂化的東西了,表情包已經成為人們表達內心的一種承認、放棄、變更、中立等評價方面的意思表示,參與到語言交流中了。作為語言交流的一部分,載入民事糾紛,甚至在刑事犯罪當中,作為證據的一部分,這種表情包還帶有一種動機性、主觀性、特征性等。
沈騰表示,表情包畢竟不是語言,它是一種語言文創(chuàng),文化性是比較明顯的,透過文化性才能認知到它的意思。而文化性和(意思)性占據的比例也很不一樣,所以我們對它的判斷的標準也就不同?,F在表情包也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這就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有判例性的指示,讓表情包類別化或個別化地表示出準確意思。(本組文/本報記者 朱健勇 統(tǒng)籌/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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