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獲成員197人,查封、凍結涉案資產總值22億余元,這是不久前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qū)公安局歷經6個多月縝密偵查摧毀的一個“套路貸”犯罪團伙。短短兩年內,該團伙先后累計向不特定的167萬余人放款891萬余次,初始放款近17億元,循環(huán)累計非法放貸170億余元,非法獲利23億余元。
令人觸目驚心的是,該團伙通過在貸款時收取“砍頭息”以及要求貸款人繳納高額“逾期費”,采用各種“軟暴力”甚至極端危害受害人心理的手段催債,有的受害人因深陷網絡“套路貸”多次被騷擾而含恨自殺。
究竟何為“套路貸”?與民間借貸“高利貸”有何區(qū)別?如何甄別?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共同制定了《關于建立健全嚴厲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溝通協調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力求加強全省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甄別,依法懲處“套路貸”違法犯罪,維護訴訟秩序、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
“套路貸”如何套路
根據《意見》,所謂“套路貸”即是出借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借貸”協議、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就與民間借貸、高利貸、非法討債的界限,《意見》提出,民間借貸、高利貸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而形成,借款人在簽訂借貸合同時對借款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金額是明知的,出借人不具有通過“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同時,“套路貸”違法犯罪往往存在非法討債情形,但僅存在非法討債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的,不應視為“套路貸”。
在現實中,出借人通常會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為誘餌,通過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制造資金虛假給付事實、惡意壘高債務數額、“套路”第三人承擔還款責任等方式欺騙受害人。
其中,通過惡意壘高債務數額的情形包括放貸人在借款人還款后不出具憑證、不歸還借據,并以借據再次主張權利;放貸人在借款人歸還部分款項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簽訂借貸協議或者出具借條,但對已歸還款項不予扣除;放貸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安排關聯關系人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繼而與借款人簽訂金額更大的借貸協議;放貸人故意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惡意制造借款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收取高額違約金。
第三人承擔還款責任等方式“套路”受害人的情形則包括放貸人明知是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的個人虛高債務,但通過制造“表見代理”“表見代表”假象,將債務惡意轉嫁給有關建筑企業(yè);放貸人明知是企業(yè)分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虛高債務,但通過誘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貸協議上加蓋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將債務惡意轉嫁給企業(yè);放貸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安排關聯關系人提供“過橋資金”為借款人償還借款,并誘使或迫使借款人讓他人為“過橋資金”提供擔保,將債務惡意轉嫁給擔保人。
時常伴有非法討債
《意見》還析了明通過各種方式非法討債的亦屬于“套路貸”違法犯罪常見“套路”,包括放貸人以暴力或者“軟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關系人討債;放貸人通過虛假訴訟方式討債。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此前由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江蘇首例“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告人方某通過招攬刑滿釋放人員對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手段催收借款。
而所謂的借款是方某與同伙以快速放貸、無抵押為誘餌,吸引部分因信用問題無法通過正常渠道獲取銀行貸款的人員前來借款。借款人在簽訂高低兩個借款協議,金額相差兩倍,其中金額低的為實際借款借條,金額高的是小貸公司誘騙借款人簽訂的虛假借條。
短短兩年間,方某等人先后在無錫、南通等地開設了多家“套路貸”公司,并組織無錫部分“套路貸”公司成立聯盟,占領更多市場份額。涉案公司先后向向230人出借貸款,非法向其中30名借款人催討,涉及金額700余萬元。
披“合法外衣”甄別難
“我們院之前就辦理一起‘硬吃客戶’的‘套路貸’案件。”江陰市檢察院公訴科員額檢察官吉靜靜介紹,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間,李某等人通過誘騙借款人簽訂高于實際借款額的合同,之后編造各種理由稱其違約,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逼迫對方償還借款及高額違約金。
“他們會‘改良’合同、借條,讓借款程序看似合法,實質上是披著合法外衣的非法行為,借款人有苦說不出。”吉靜靜說。
由于多數“套路貸”會披著民間借貸外衣,作案手法隱蔽,案件事實也難以認定。《意見》提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要切實提高對提高對“套路貸”違法犯罪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甄別,防范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訴訟程序將非法利益合法化。
其中,需要重點審查甄別原告為疑似職業(yè)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的;原告系從疑似職業(yè)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處受讓債權的;原告未起訴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擔保人)主張權利的;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出借款項未實際交付或已歸還出借款項的;原告主張出借款項以現金交付,數額超過5萬元的;款項出借或本息歸還存在指示交付或委托交付情形的;其他可能影響債權合法性、真實性判斷的情形等。
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案件審查甄別過程中,要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還款情況以及原告經濟狀況、當事人關系、當事人財產變動、交易習慣等事實,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
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意見》明確要建立疑似職業(yè)放貸人名錄制度,實現信息共享。2019年5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建立疑似職業(yè)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其中明確疑似職業(yè)放貸人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首先要進行關聯案件查詢,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yè)放貸人名錄。通過案件審理或者其他途徑可以初步確定為職業(yè)放貸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數量的限制。
此外,《意見》還明確,各基層人民法院確定疑似職業(yè)放貸人名錄后,應經中級人民法院匯總后報至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抄送當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金融監(jiān)管部門。疑似職業(yè)放貸人名錄中有公職人員的,應當抄送當地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疑似職業(yè)放貸人名錄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意見》還提出,要建立健全辦案溝通協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對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有明確線索的涉嫌“套路貸”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并反饋移送法院。不予立案的,應當在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移送法院說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套路貸”刑事犯罪案件,應同時將移送函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fā)現相關聯的民間借貸案件已經作出生效民事裁判的,要及時將刑事案件辦理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并在30日內反饋至公安機關。
此外,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民間借貸案件涉嫌“套路貸”刑事犯罪,可能導致原審裁判、調解或者執(zhí)行錯誤的,應當依法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記者 羅莎莎)
關鍵詞: “套路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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